公司治理指南

股东(成员)

新加坡股东权利和责任完整指南

了解新加坡公司股东的权利、职责和法律保护 - 从投票权到股息权利和公司治理。

4 分钟阅读
2024年12月28日更新
公司治理

股东权利概览

1+
最少股东
50
最多股东
5%
主要股东门槛
有限
责任类型

股东权利与责任概览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通过持有股份享有重要的权利和保护。理解这些权利对于有效参与公司治理和保护自身利益至关重要。

本指南全面介绍新加坡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和法律保护,帮助您了解如何有效行使股东权力并履行相关义务。

1什么是股东?

定义与角色

股东(也称为成员)是拥有公司股份的个人或实体,代表对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在新加坡,股东通过持有股份获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和治理的权利,受《公司法》的特定保护。

所有权权益

  • 通过股份持有公司所有权百分比
  • 享有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 承担有限责任(最多至股份面值)

治理参与

  • 参与重大企业决策投票
  • 选举和罢免董事
  • 监督管理层表现

股东vs成员

在新加坡公司法中,"股东"(Shareholder)和"成员"(Member)术语经常互换使用,但在技术上有细微差别。理解这些术语有助于准确理解法律文件和权利义务。

股东(Shareholder)

  • 实际拥有股份的人
  • 可能是实益拥有人或代名人
  • 享有股份附带的经济利益

成员(Member)

  • 在公司成员登记册中登记的人
  • 享有法定成员权利
  • 可参与公司治理

2公司章程与治理

公司章程(Constitution)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文件,规定了公司的内部运作规则、股东权利、董事权力和决策程序。它相当于公司的"法律蓝图",所有股东权利和义务都基于章程条款。理解章程对股东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章程重要性

法律基础

  • 确立股东基本权利
  • 规定公司治理结构
  • 设定决策程序和要求
  • 明确责任和义务

保护机制

  • 防止权力滥用
  • 保护少数股东利益
  • 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
  • 提供争议解决机制

关键章程条款

必备章程内容

股份相关条款
  • 股份类别定义:普通股、优先股的权利和限制
  • 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和董事会批准要求
  • 股息权利:分配政策和优先顺序
  • 投票权安排:每股投票数和特别投票权
治理结构条款
  • 董事会构成:董事数量、任期和资格要求
  • 会议程序:通知期限、法定人数和投票要求
  • 权力分配:董事和股东的权力界限
  • 争议解决:调解、仲裁和法院诉讼程序

修改程序

章程修改需要通过特别决议(75%多数票),并且某些条款的修改可能需要特定类别股东的同意。股东应充分了解修改程序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定修改程序

第26条:一般修改程序

特别决议要求

  • 1至少75%股东投票同意
  • 214或21天书面通知(私人/公共公司)
  • 3明确说明修改内容
第26A条:强化保护条款

超级保护条款

  • 1比特别决议更难修改
  • 2需要所有成员同意才能设立或删除
  • 3保护核心权利不被随意改动

重要提醒

强化保护条文一旦设立就极难修改,公司应谨慎考虑哪些条款需要这种超级保护。

提案阶段

董事会或股东提出修改建议

股东投票

召开会议并进行特别决议投票

正式生效

向ACRA提交并更新公司记录

3股份类别与结构

股份类别设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允许公司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创建具有不同权利和特征的股份。除普通股外,所有其他股份类别都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定义其权利、限制和特征。

普通股

标准权利

  • 每股一票的投票权
  • 股息分配的剩余权利
  • 清算时的剩余资产权利
  • 董事选举和罢免权

风险与回报

  • 承担最高风险(最后受偿)
  • 享有最大上升潜力
  • 拥有控制权
  • 参与公司成长收益

优先股

优先股是为满足特定投资者需求而设计的股份类别,通常提供优先的股息权利或清算权利,但通常限制或取消投票权。这类股份常用于引入只关注利润分享而不参与公司控制的投资者。

优先权利类型

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不同类型优先权利

  • 股息优先权: 优先获得固定或累积股息,通常在普通股分红之前
  • 清算优先权: 清算时优先获得投资本金返还,保护投资下行风险
  • 转换权利: 在特定条件下转换为普通股,参与公司增长收益

常见应用场景

优先股提供最佳解决方案的典型场景

  • 风险投资: 投资者获得下行保护的同时,保留上行参与权
  • 家族企业: 为非参与管理的家族成员提供稳定收入
  • 员工激励: 为员工提供利润分享,但不稀释控制权

重要提醒:无默认优先股定义

章程灵活性
  • 虽然"优先股"是广泛认知的商业概念,但新加坡公司法要求每家公司在其章程中定义自己特定的优先股条款。
  • 公司完全可以创建与市场常见预期不同运作方式的"优先股"——例如,具有优越投票权或不同股息结构的优先股。
  • 无论股份类别的名称如何,都应查阅具体公司的章程以了解附加于任何股份类别的确切权利、特权和限制。
  • "优先股"这个名称本身并不自动赋予任何特定权利——所有权利都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说明。

库存股份

库存股份是公司持有的自身股份,不能参与投票或分红。《公司法》第76B-76K条规定了公司回购自身股份作为库存股份的规则。这些条款提供了公司管理股本结构的灵活性,同时确保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得到保护。

第76B条
和第76F条:股份回购要求

回购限制(第76B条)

数量和处理限制

  • 1数量限制:最多可回购20%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可赎回优先股
  • 2库存股份上限:库存股份最多持有该类别10%(第76I条)
  • 3普通股:除非作为库存股份,否则视为立即注销
  • 4优先股:回购时立即注销
偿债能力要求(第76F条)

财务保护测试

  • 1偿债能力测试:公司必须能在12个月内偿还到期债务
  • 2资产测试:资产必须在支付前后都超过负债
  • 3董事声明:董事必须作出偿债能力法定声明

处罚警告

违反偿债能力要求将面临严厉处罚:董事和高级职员最高罚款S$100,000或监禁3年。

库存股份管理(第76H-76K条)

权利限制
  • 无投票权
  • 无股息权
  • 可获分红股(第76J条)
处置方式
  • 出售给第三方
  • 注销股份
  • 员工激励计划
合规要求
  • 向ACRA提交文件
  • 维护准确记录
  • 遵守披露要求

投资者保护机制

当投资者持有无投票权或有限投票权的股份时,需要特别的保护机制来确保其权益不被侵害。这些保护措施通常包括在章程中设定的特殊权利和程序性保障。

类别股东同意权

  • 修改优先股权利需类别股东同意
  • 发行新的同级或优先级股份需同意
  • 重大公司行动需特别决议

信息权利和监督

  • 获得定期财务报告的权利
  • 董事会观察员席位
  • 重大事项的提前通知权

《公司法》第74条保护

类别股东权利

章程授权要求

  • 1章程授权:股份类别权利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授权
  • 2类别会议:权利修改需召开该类别股东会议
  • 3转换权利:章程允许的情况下可转换股份(第74A条)
法院保护机制

法律保障措施

  • 15%股东挑战权:持有某类别股份5%的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挑战对该类别权利的任何修改
  • 2修改生效条件:修改在法院确认前不生效,确保充分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股东协议与章程:双重保护机制

虽然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法》基本保护之上最重要的治理工具之一,但在实际投资保护中,章程与股东协议各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局限性。理解这两种工具的差异对于设计全面的投资者保护策略至关重要。

公司章程

优势
  • 对公司具有直接约束力
  • 对所有股东自动适用
  • 公开记录,透明度高
  • 与公司法紧密整合
  • 新股东自动受约束
局限性
  • 可通过特别决议修改
  • 受《公司法》条款限制
  • 难以包含复杂商业条款
  • 修改需要ACRA登记

股东协议

优势
  • 更难修改,保护性更强
  • 可包含复杂商业条款
  • 保密性,不公开记录
  • 灵活的争议解决机制
  • 可约定严格的违约后果
局限性
  • 仅约束签署方
  • 新股东需要单独加入
  • 不能直接约束公司行为
  • 执行可能需要法院命令

最佳实践:双重保护策略

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股东协议和章程条款通常能提供最大的保护。两者的组合可以弥补各自的不足,创建一个全面且难以绕过的保护框架。

章程中应包含

  • 基本治理框架
  • 股份类别权利
  • 董事任免程序
  • 重大事项投票要求

股东协议中应包含

  • 详细的商业条款
  • 转让限制和优先权
  • 竞业禁止条款
  • 退出机制和估值

战略考虑

选择章程条款、股东协议或两者结合时,应考虑投资规模、股东结构、业务复杂性和预期的股东变动频率。小型封闭公司可能更适合依赖股东协议,而计划未来引入更多投资者的公司则应更多依赖章程条款。最强的保护通常来自于精心设计的双重结构,确保关键保护既写入章程也体现在股东协议中。

4股东权利与权力

股东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保障,确保股东能够有效参与公司治理并保护自身利益。这些权利包括投票权、信息权、经济权利和保护权利,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股东权利体系。

投票权

投票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核心权利。通过行使投票权,股东可以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董事选举、重要交易批准和公司章程修改等。

主要投票事项

普通决议(简单多数)
  • 选举和罢免董事
  • 委任和报酬审计师
  • 批准年度账目
  • 宣布股息
特别决议(75%多数)
  • 修改公司章程
  • 减少股本
  • 公司名称变更
  • 自愿清算

《公司法》第64条:默认投票权

默认权利原则

标准投票框架

  • 1一股一票: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否则默认每股享有一票投票权
  • 2章程可修改:公司章程可以修改默认投票权安排

不可减少的权利

清盘投票权保护:某些权利不能被减少,例如清盘时至少要有一票的投票权,这确保所有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中都有发言权。

《公司法》第178条:点票表决权利

要求点票表决的权利

有权要求者

  • 1会议主席
  • 2至少2名成员
  • 3持有至少10%投票权的成员
  • 4代理人(如代表符合条件的成员)
  • 5时机:投票前要求、举手投票后立即要求或结果宣布前
点票表决程序

实施流程

  • 1计票方式:按投票权数量计算而非人头数
  • 2允许代理投票参与计票过程
  • 3实施时间:可立即进行或延期至不超过30天内
  • 4主席决定民意调查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重要意义

点票表决权利允许股东根据其持股比例要求进行投票。这确保了投票结果反映实际的所有权份额,特别是在通过举手表决(每人一票)做出的决定可能无法准确代表经济利益的观点时。它作为确保公司决策中按比例代表的重要保障。

信息权

信息权确保股东能够获得必要的公司信息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和投票决策。这些权利包括查阅公司记录、接收财务报表和参与股东会议等。

可查阅的公司记录

法定登记册
  • 成员登记册
  • 董事登记册
  • 董事利益登记册
财务信息
  • 年度财务报表
  • 董事报告
  • 审计师报告
治理文件
  • 公司章程
  • 会议记录
  • 决议副本

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股东持股的直接经济回报,包括股息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和优先认购权等。这些权利确保股东能够从公司的成功中受益。

股息权利

  • 在宣布时接收股息
  • 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 包括现金和股票股息

资本增值

  • 股份价值增长收益
  • 清算时剩余资产分配
  • 优先认购新股权利

保护权利

保护权利为股东提供法律救济途径,防止不公平待遇和管理不当。这些权利特别重要,特别是对于少数股东,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保护。

法定救济措施

压迫救济(第216条)
  • 不公平偏见行为的救济
  • 法院可命令股份回购
  • 广泛的救济权力
派生诉讼
  • 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 针对董事违规行为
  • 需要法院许可
公正公平清算
  • 关系破裂时的救济
  • 管理僵局的解决
  • 最后手段的救济

3股东会议与决策

股东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利和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平台。通过参加年度股东大会(AGM)和特别股东大会(EGM),股东可以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投票决策,确保公司按照股东意愿运营。

年度股东大会(AGM)

年度股东大会是公司每年必须召开的法定会议,为股东提供审查公司表现、批准重要决议和选举董事的机会。AGM是股东与管理层直接沟通的重要渠道。

AGM法定要求

时间要求
  • 成立后18个月内召开首次AGM
  • 此后每个日历年至少一次
  • AGM间隔不超过15个月
通知要求
  • 至少21天书面通知
  • 包含会议议程和决议草案
  • 发送给所有股东和董事

AGM标准议程

普通事务
  • 审议董事报告和账目
  • 宣布股息(如有)
  • 重新选举退任董事
  • 委任审计师
  • 批准审计师报酬
特别事务
  • 修改公司章程
  • 批准董事费用
  • 授权董事配发股份
  • 批准关联方交易
  • 其他特别决议

《公司法》第175A条:私人公司AGM免除规定

免除条件

符合资格要求

  • 1全体成员同意:私人公司如所有成员同意,可免除召开AGM的要求
  • 2书面形式: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
  • 3成员要求召开AGM:成员可在公司财年结束后第六个月结束前不少于14天提出召开AGM的要求
仍需履行的义务

强制性要求

  • 1财务报表:仍需准备和传阅年度财务报表
  • 2董事报告:必须准备董事报告
  • 3ACRA提交:仍需按时向ACRA提交年报

实务建议

即使免除AGM,私人公司仍建议每年召开非正式股东会议讨论重要事项,确保所有股东充分了解公司状况并维持良好沟通。这有助于避免未来潜在冲突。

特别股东大会(EGM)

特别股东大会是为处理紧急或特殊事项而召开的股东会议。EGM为股东提供了在AGM之外讨论和决定重要公司事务的机会,确保公司能够及时响应重要变化。

召开EGM的权力

董事会
  • 任何时候可召开EGM
  • 根据公司需要决定
  • 处理紧急事务
股东申请
  • 10%以上股东可申请
  • 必须说明会议目的
  • 董事必须在21天内召开
法院命令
  • 当董事拒绝召开时
  • 公司利益需要时
  • 法院可直接命令

投票程序

股东会议的投票程序确保所有股东都能公平参与决策过程。了解不同的投票方式和法定人数要求对于有效参与股东会议至关重要。

投票方式

举手投票
  • 每个股东一票(不论持股多少)
  • 大多数决议的默认方式
  • 快速简便的投票方式
投票表决
  • 按持股比例投票
  • 任何股东可要求进行
  • 更准确反映股东意愿

法定人数

一般要求
  • 至少2名股东亲自出席
  • 或1名股东(如公司只有1名股东)
  • 可通过代理人出席
特殊情况
  • 公司章程可规定更高要求
  • 人数不足时会议延期
  • 延期会议法定人数要求较低

代理投票

股东如无法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这确保所有股东都能参与重要决策,即使无法亲自出席。

代理人要求:
  • 必须是自然人
  • 不需要是股东
  • 按书面指示投票
委托程序:
  • 使用规定的委托书格式
  • 会议前48小时提交
  • 可随时撤销委托

实体会议vs书面决议

新加坡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两种主要方式做出决策:召开实体会议进行投票,或通过书面决议。每种方式都有其优势和适用场景,选择合适的决策方式可以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

实体会议

优势
  • 允许充分讨论和辩论
  • 提供面对面交流机会
  • 可以提出临时修正案
  • 符合传统治理实践
要求
  • 至少14天书面通知
  • 达到法定人数要求
  • 准备会议记录
  • 安排适当的会议场所

书面决议

优势
  • 快速高效的决策过程
  • 降低组织成本
  • 避免协调困难
  • 适合简单明确的事项
要求
  • 送达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
  • 获得法定表决权批准(例如:普通决议需超50%支持率;特别决议需≥75%)
  • 清楚说明决议内容
  • 保存签署副本

《公司法》第177条及第180条:成员召开会议权利

第177条:成员要求权

会议要求流程

  • 1持有至少10%投票权的成员可要求召开会议
  • 2必须明确说明会议目的
  • 3董事必须在21天内召开会议
第180条:自行召开权利

备用保护措施

  • 1董事未在21天内回应时
  • 2要求方成员可自行召开会议
  • 3费用可向公司索回

选择指南

适合召开会议的情况:
  • 复杂或有争议的决议
  • 需要详细讨论的事项
  • 年度股东大会
  • 重大公司变更
适合书面决议的情况:
  • 简单行政决议
  • 紧急决策需求
  • 股东分散各地
  • 小型私人公司

《公司法》第184A-184F条:书面决议详细规定

通过要求(第184A条)

特别决议

  • 1至少75%成员签署,或章程规定的更高比例
  • 2普通决议:简单多数签署,或章程规定的更高比例
适用范围(第184B条)

适用公司类型

  • 1私人公司
  • 2非上市公共公司
  • 3启动条件:董事寻求同意(第184C条)
  • 4成员按第183条要求
时间限制

28天期限:决议在28天内未通过则失效(第184DA条)

会议要求权

5%股东权利:可在7天内要求召开正式会议(第184D条)

通知义务

15天通知:除非全员通过,否则15天内须通知结果(第184F条)

成员决议样本

以下是一个标准的股东书面决议样本,展示了正确的格式和必备要素。这个模板可以作为起草各种股东决议的参考基础。

[COMPANY NAME] PTE LTD

(Company No: [UEN])

根据《公司法》第184A条以书面方式通过的决议

日期: [Date]

SPECIAL RESOLUTION: REPLACE CLAUSE XX OF THE COMPANY CONSTITUTION
RESOLVED that the existing Article XX of the Company’s Constitution is hereby substituted entirely with:
[NEW CONTENT]

股东签署:

股东姓名: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 ________________

签名: 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 ________________

签名: 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

重要提醒

  • 确保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要求
  • 特别决议需要75%多数票,普通决议需要简单多数
  • 所有签署的决议副本应妥善保存
  • 所有特别决议必须在14天内提交给ACRA

6股东vs董事

股东与董事的关系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虽然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董事是管理者,但两者之间存在复杂的权力平衡和问责机制。理解这种关系对于有效的公司治理至关重要。

关系动态

股东和董事的关系建立在信托原则之上。董事作为受托人,必须为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而股东则通过各种机制监督和控制董事的行为。

股东角色

所有者职能
  • 拥有公司最终控制权
  • 设定公司战略方向
  • 承担商业风险
监督职能
  • 选举和罢免董事
  • 批准重大决策
  • 监督公司表现

董事角色

管理职能
  • 日常运营管理
  • 战略执行
  • 资源配置决策
信托职责
  • 为股东最佳利益行事
  • 避免利益冲突
  • 谨慎和勤勉行事

权力平衡原则

在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拥有最终权威但不直接管理,董事拥有管理权力但必须对股东负责。这种分离确保了专业管理与所有者监督的有效结合。

问责机制

为确保董事为股东利益行事,法律和公司治理最佳实践建立了多种问责机制。这些机制帮助股东监督董事表现并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报告义务

  • 定期财务报告
  • 董事会会议记录
  • 重大事项披露

股东投票

  • 董事选举权
  • 重大交易批准
  • 报酬政策投票

独立审计

  • 外部审计师审查
  • 内部控制评估
  • 合规性检查

法律救济

  • 派生诉讼
  • 压迫救济
  • 损害赔偿

冲突解决

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利益不一致或管理决策存在争议时。新加坡法律提供了多种解决机制,从非正式协商到正式法律程序。

冲突解决流程

1
内部协商

股东与董事直接沟通,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2
股东会议

通过正式股东会议讨论和投票解决争议

3
调解仲裁

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协助解决争议

4
法院诉讼

作为最后手段,通过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常见冲突类型
战略分歧
  • 业务方向选择
  • 投资决策争议
  • 风险管理政策
治理问题
  • 董事报酬争议
  • 信息披露不足
  • 关联交易问题

常见问题

关于股东权利和责任的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