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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法律指南

RORC与最终受益所有权

收到RORC查询信?以下是您需要了解的

一份实用指南,帮助您理解RORC查询信、最终受益所有权识别,以及为什么您的CSP可能要求的信息比您预期的更多——全部从收到通知的人的视角出发解释。

5 分钟阅读
2026年02月25日更新
合规与法律

RORC与UBO概览

25%
FATF标准
4
RORC标准
30
天回复
7+2
天期限
您可能收到了一封来自您公司——或其企业服务提供商(CSP)——的信件,要求您确认身份并提供个人信息。这是一份RORC查询,是新加坡法律下的法定要求。本指南解释什么是RORC、为什么最终受益所有权很重要、您需要做什么,以及为什么您的CSP可能要求的信息比RORC表格本身要求的更多。

1什么是RORC与最终受益所有权?

什么是RORC?

RORC是注册控制人登记册(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的缩写。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1A部分——具体为第386AF条(定义可登记控制人)和第386AG条(规定调查和获取信息的义务)——每家新加坡公司都必须维护一份登记册,识别最终拥有或控制该公司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公司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识别这些控制人——包括向相关人员发出查询通知。

什么是最终受益所有人(UBO)?

最终受益所有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简称UBO)是最终拥有或控制法律实体的自然人。公司可能有复杂的所有权结构——通过控股公司、信托或代名人层层嵌套——使得难以看清谁真正从实体中获益或控制实体。UBO识别穿透这些层级,找到结构背后的真正个人。

关键词是"最终"——UBO识别会穿透任何中间人或安排,找到链条末端的真正个人。这包括代持安排(即一人代另一人持有股份)。如果A先生代B先生持有某公司30%的股份,那么这30%的UBO是B先生——而非A先生。代持人只是法律上的持有者;真正的最终受益所有人是最终享有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并承担风险的那个人。

代持安排不会改变谁是UBO。无论存在多少层代持或持有结构,义务都是识别最终从股份中获益或控制股份的自然人。未能披露代持安排背后的真正UBO属于违法行为。

为什么要做UBO识别?

UBO识别是全球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逃税的努力。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国际标准制定者——要求所有国家确保能够识别公司背后的真正所有者。这不是新加坡独有的;这是全球性的要求。

根据新加坡法律,这对多方产生了实际义务:

公司

必须发出RORC查询通知以识别其可登记控制人

企业服务提供商

必须识别和验证客户的最终受益所有人——法律义务,不是可选的

收件人

必须在30天内诚实回答RORC查询——不回复属于违法行为

2您应该怎么做?

公司义务

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其可登记控制人。公司至少每年须向每位董事以及持有≥5%投票权股份的每位成员发送查询通知。公司必须维护登记册、及时更新,并向ACRA提交信息。

如果您收到了通知——您的义务

如果您收到RORC查询通知,您在法律上必须在30天内回复。不回复属于违法行为。您必须:

确认或否认

说明您是否为公司的可登记控制人

披露他人

如果您知道其他任何人是可登记控制人——或可能知道——您必须披露他们的信息

保持信息更新

如果您之前提供的信息将来有任何变更,您必须通知公司——不要等公司来问

签名和声明

您的回复必须包含注明日期的签名以及您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的声明

谁属于可登记控制人?

如果一个人满足以下四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即属于可登记控制人:

≥25%股份

持有公司≥25%的股份权益

≥25%投票权

持有公司≥25%的投票权

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对实体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例如,任命或罢免大多数董事的权力通常被认为属于重大影响力,但法律并未穷尽定义此概念

兜底:执行董事与CEO

如在采取合理措施后仍无法识别控制人,每位拥有执行控制权的董事和每位CEO将被视为可登记控制人

25%门槛从何而来?

FATF第24号建议将25%确立为识别最终受益所有人的全球基准——持有25%或以上股份或投票权的自然人被推定为最终受益所有人。新加坡的RORC将这一25%标准作为其基线,与英国、欧盟和香港等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

25%门槛是FATF制定的全球公认标准。新加坡的RORC框架借鉴了这一门槛,并增加了对实体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的人的额外测试——即使不满足25%所有权标准。

您需要提供的信息

个人控制人

被识别为可登记控制人的自然人

全名
别名(如有)
住宅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联系电话
国籍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出生日期
成为控制人的日期
停止日期(如适用)

法人控制人

被识别为可登记控制人的法人实体

名称
UEN(如有)
注册办事处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联系电话
法律形式(如适用)
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及适用法律
注册机构名称
注册机构发出的注册号
成为控制人的日期
停止日期(如适用)

填写时的重要注意事项

请确认通知的收件人。如果通知是发给个人的(如"Mr. Lee XX XX"),只需填写个人控制人部分。如果通知是发给公司的(如"ABC CO LTD"),只需填写法人控制人部分。如果两个部分都填写了,表格将无效,需要重新填写。
请确保您提供的信息(电话、电邮、地址等)与您之前提供给公司的资料一致。信息不一致可能需要花费额外时间澄清。如果您的信息有变更,建议先通知公司更新后再提交表格。

时限与罚则

关键时限

收件人须在30天内回复——不回复属于违法行为
公司须在控制人确认信息后7个日历日内更新登记册
公司须在更新登记册后2个工作日内向ACRA提交更新
公司每个日历年须向每位控制人发送年度核实通知

罚则

不遵守RORC义务可能导致最高S$25,000的罚款,以及持续违规期间每天最高S$500的额外罚款。

3您可能收到的RORC通知表格

ACRA根据《公司法》提供标准通知表格。根据您与公司的关系,您可能会收到以下通知之一。所有通知都要求在30天内回复,并附上签名声明,确认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公司法》下的通知表格

引用
附件
询问内容
S.386AG(2)(a)
附件B
致潜在控制人:(1) 您是否为可登记控制人?如是,提供完整信息。(2) 您是否知道其他人是控制人?
S.386AG(2)(b)
附件C
致可能知道控制人的人:您是否知道谁是可登记控制人?如是,提供其信息。
S.386AH(1)
附件D
致信息可能已变更的控制人:(1) 您是否仍是控制人?(2) 您的信息是否有变更?
S.386AI(1)
附件E
致信息可能不正确的控制人:您登记在册的信息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更正。
S.386AIA(1)
附件F
年度核实:(1) 是否仍为控制人?(2) 是否有变更?(3) 信息是否正确?每个日历年发送。

豁免

部分公司可豁免维护RORC。但即使公司本身获得豁免,作为另一家非豁免公司的可登记控制人,仍有义务提供信息。

豁免实体

  • 在新加坡交易所(SGX)上市的公司
  • 在具有同等披露要求的海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 由新加坡政府或法定机构全资拥有的公司
  • 新加坡金融机构及其全资子公司

4CSP法案与增强的UBO检查

"等等——你说25%,但我的CSP要查所有人?"

常见误解

"我的CSP是不是故意在刁难我?"

不是的。您的CSP并非故意刁难。根据2024年《企业服务提供商法》(CSP法案),CSP在法律上必须识别最终拥有实体的所有自然人——不仅仅是25%以上的。这是与RORC不同的另一个法律要求,如果CSP未能遵守,将面临处罚。当他们要求的信息超出RORC表格的要求时,他们是在依法履行职责。

CSP法案要求什么?

CSP法案第21(4)条规定了识别法人客户最终受益所有人的逐级方式。预设是识别最终拥有实体的所有自然人:

(a) 最终所有权

识别最终拥有实体全部资产或业务的所有自然人(单独或共同行动)。这是预设起点。

(b) 最终控制

仅当(a)存在疑问或无法识别出任何人时——识别拥有最终控制权或最终有效控制权的人。

(c) 行政权力

仅当(a)和(b)均无结果时——识别具有行政权力或同等职位的自然人。

第21(4)条 — 法条原文

如客户为法人,X须通过以下方式识别法人的最终受益所有人——

(a) 识别最终拥有法人全部资产或业务的自然人(无论是单独或共同行动);

(b) 在(a)项下存在疑问,即最终拥有法人全部资产或业务的自然人是否为最终受益所有人,或无自然人最终拥有法人全部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下,识别对法人拥有最终控制权或最终有效控制权的自然人(如有);及

(c) 在(a)或(b)项下均未识别出任何自然人的情况下,识别在法人中具有行政权力或同等或类似职位的自然人。

股权架构图

您的CSP通常会要求您提供一份清晰的股权架构图,显示完整的所有权链条——从新加坡公司开始,经过每个中间持有实体,一直到最终受益所有人(自然人)。顶层的UBO合计应占100%的最终受益所有权。

示例:股权架构

UBO 合计 = 100%Mr. Zhang WeiUBO — 60%Ms. Li MeiUBO — 15%Mr. Tan Ah KowUBO — 25%80%20%25%(直接)XYZ Holdings Ltd(BVI注册)75%ABC Pte. Ltd.新加坡公司UBO(自然人)中间实体新加坡公司

复杂架构——合理简化

在实务中,有些股权架构非常复杂——涉及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几十甚至上百个中间实体。如果提供完整详细的架构图不切实际,您可以向CSP说明情况,并合理简化架构图中不影响最终UBO识别的部分。例如,您可以合并最终追溯到同一UBO的中间层级,只要最终的UBO名单及其各自的最终受益所有权百分比保持完整和准确即可。

为什么要更高标准?

RORC和CSP法案都是为了在新加坡建设更透明、更合规的营商环境。RORC确保公司了解自己的控制人。CSP法案确保专业的"守门人"——帮助公司注册、合规和申报的CSP——对最终受益所有权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这两个框架共同加强了新加坡作为可信赖和透明商业中心的声誉。

CSP法案和RORC是互补的——它们都服务于确保能够识别企业结构背后真实个人这一目标。您的CSP是您在合规方面的伙伴,而非对手。

如果确实无法提供所有UBO信息怎么办?

CSP法案确实允许退阶条款——如果您确实无法识别所有最终受益所有人,您可以向CSP说明情况并提供合理理由。CSP会考虑真实的、有充分文件支持的理由。

需要RORC申报和UBO合规帮助?

我们的专业团队可以协助RORC登记册维护、最终受益所有权识别以及CSP法案合规要求。联系我们获取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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