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RORC与最终受益所有权?
什么是RORC?
RORC是注册控制人登记册(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的缩写。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1A部分——具体为第386AF条(定义可登记控制人)和第386AG条(规定调查和获取信息的义务)——每家新加坡公司都必须维护一份登记册,识别最终拥有或控制该公司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公司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识别这些控制人——包括向相关人员发出查询通知。
什么是最终受益所有人(UBO)?
最终受益所有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简称UBO)是最终拥有或控制法律实体的自然人。公司可能有复杂的所有权结构——通过控股公司、信托或代名人层层嵌套——使得难以看清谁真正从实体中获益或控制实体。UBO识别穿透这些层级,找到结构背后的真正个人。
关键词是"最终"——UBO识别会穿透任何中间人或安排,找到链条末端的真正个人。这包括代持安排(即一人代另一人持有股份)。如果A先生代B先生持有某公司30%的股份,那么这30%的UBO是B先生——而非A先生。代持人只是法律上的持有者;真正的最终受益所有人是最终享有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并承担风险的那个人。
为什么要做UBO识别?
UBO识别是全球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逃税的努力。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国际标准制定者——要求所有国家确保能够识别公司背后的真正所有者。这不是新加坡独有的;这是全球性的要求。
根据新加坡法律,这对多方产生了实际义务:
公司
必须发出RORC查询通知以识别其可登记控制人
企业服务提供商
必须识别和验证客户的最终受益所有人——法律义务,不是可选的
收件人
必须在30天内诚实回答RORC查询——不回复属于违法行为
2您应该怎么做?
公司义务
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其可登记控制人。公司至少每年须向每位董事以及持有≥5%投票权股份的每位成员发送查询通知。公司必须维护登记册、及时更新,并向ACRA提交信息。
如果您收到了通知——您的义务
如果您收到RORC查询通知,您在法律上必须在30天内回复。不回复属于违法行为。您必须:
说明您是否为公司的可登记控制人
如果您知道其他任何人是可登记控制人——或可能知道——您必须披露他们的信息
如果您之前提供的信息将来有任何变更,您必须通知公司——不要等公司来问
您的回复必须包含注明日期的签名以及您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的声明
谁属于可登记控制人?
如果一个人满足以下四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即属于可登记控制人:
≥25%股份
持有公司≥25%的股份权益
≥25%投票权
持有公司≥25%的投票权
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对实体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例如,任命或罢免大多数董事的权力通常被认为属于重大影响力,但法律并未穷尽定义此概念
兜底:执行董事与CEO
如在采取合理措施后仍无法识别控制人,每位拥有执行控制权的董事和每位CEO将被视为可登记控制人
25%门槛从何而来?
FATF第24号建议将25%确立为识别最终受益所有人的全球基准——持有25%或以上股份或投票权的自然人被推定为最终受益所有人。新加坡的RORC将这一25%标准作为其基线,与英国、欧盟和香港等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
您需要提供的信息
个人控制人
被识别为可登记控制人的自然人
法人控制人
被识别为可登记控制人的法人实体
填写时的重要注意事项
时限与罚则
关键时限
罚则
3您可能收到的RORC通知表格
ACRA根据《公司法》提供标准通知表格。根据您与公司的关系,您可能会收到以下通知之一。所有通知都要求在30天内回复,并附上签名声明,确认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公司法》下的通知表格
引用 | 附件 | 询问内容 |
|---|---|---|
S.386AG(2)(a) | 附件B | 致潜在控制人:(1) 您是否为可登记控制人?如是,提供完整信息。(2) 您是否知道其他人是控制人? |
S.386AG(2)(b) | 附件C | 致可能知道控制人的人:您是否知道谁是可登记控制人?如是,提供其信息。 |
S.386AH(1) | 附件D | 致信息可能已变更的控制人:(1) 您是否仍是控制人?(2) 您的信息是否有变更? |
S.386AI(1) | 附件E | 致信息可能不正确的控制人:您登记在册的信息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更正。 |
S.386AIA(1) | 附件F | 年度核实:(1) 是否仍为控制人?(2) 是否有变更?(3) 信息是否正确?每个日历年发送。 |
豁免
部分公司可豁免维护RORC。但即使公司本身获得豁免,作为另一家非豁免公司的可登记控制人,仍有义务提供信息。
豁免实体
- 在新加坡交易所(SGX)上市的公司
- 在具有同等披露要求的海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 由新加坡政府或法定机构全资拥有的公司
- 新加坡金融机构及其全资子公司
4CSP法案与增强的UBO检查
"等等——你说25%,但我的CSP要查所有人?"
常见误解
"我的CSP是不是故意在刁难我?"
不是的。您的CSP并非故意刁难。根据2024年《企业服务提供商法》(CSP法案),CSP在法律上必须识别最终拥有实体的所有自然人——不仅仅是25%以上的。这是与RORC不同的另一个法律要求,如果CSP未能遵守,将面临处罚。当他们要求的信息超出RORC表格的要求时,他们是在依法履行职责。
CSP法案要求什么?
CSP法案第21(4)条规定了识别法人客户最终受益所有人的逐级方式。预设是识别最终拥有实体的所有自然人:
(a) 最终所有权
识别最终拥有实体全部资产或业务的所有自然人(单独或共同行动)。这是预设起点。
(b) 最终控制
仅当(a)存在疑问或无法识别出任何人时——识别拥有最终控制权或最终有效控制权的人。
(c) 行政权力
仅当(a)和(b)均无结果时——识别具有行政权力或同等职位的自然人。
第21(4)条 — 法条原文
如客户为法人,X须通过以下方式识别法人的最终受益所有人——
(a) 识别最终拥有法人全部资产或业务的自然人(无论是单独或共同行动);
(b) 在(a)项下存在疑问,即最终拥有法人全部资产或业务的自然人是否为最终受益所有人,或无自然人最终拥有法人全部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下,识别对法人拥有最终控制权或最终有效控制权的自然人(如有);及
(c) 在(a)或(b)项下均未识别出任何自然人的情况下,识别在法人中具有行政权力或同等或类似职位的自然人。
股权架构图
您的CSP通常会要求您提供一份清晰的股权架构图,显示完整的所有权链条——从新加坡公司开始,经过每个中间持有实体,一直到最终受益所有人(自然人)。顶层的UBO合计应占100%的最终受益所有权。
示例:股权架构
复杂架构——合理简化
为什么要更高标准?
RORC和CSP法案都是为了在新加坡建设更透明、更合规的营商环境。RORC确保公司了解自己的控制人。CSP法案确保专业的"守门人"——帮助公司注册、合规和申报的CSP——对最终受益所有权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这两个框架共同加强了新加坡作为可信赖和透明商业中心的声誉。
如果确实无法提供所有UBO信息怎么办?
CSP法案确实允许退阶条款——如果您确实无法识别所有最终受益所有人,您可以向CSP说明情况并提供合理理由。CSP会考虑真实的、有充分文件支持的理由。